上杭男子丁某以電線桿影響風水為由妨礙公務被判刑!
上杭男子丁某以電線桿影響風水為由妨礙公務被判刑!當警察到達時,他用暴力阻止警察履行職責,并咬了警察的手臂。
最近,杭州市法院宣布被告丁貴干涉官方商業案件,被告丁貴被判處九個月監禁,暫停一年。
案件詳情
2019年8月17日下午,丁某居住在家對面的路邊,由于電網的電極被改變,影響了房子的風和水,因此阻止了電氣建設。上海杭州縣公安局白沙派出所值班洪、謝和警官嚴派處置。在叫丁丁丁的過程中,你咬了洪鴻的左臂上臂,抓了顏的左前臂,用腳踢了謝的左大腿。紅的損傷程度輕微。
法院審理
法庭審理后,被告丁某等暴力行為阻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,事實清楚,證據真實,充分,其行為構成了危害公務罪。被告丁Mougui暴力襲擊人民警察,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,有犯罪記錄和不端行為,應受到嚴懲。被告丁某昂貴的來案真實坦白自己的罪行,并自愿承認刑罰,依法可以輕刑。
重要提醒:
改變錯誤的理解,防止五種行為
許多人對侵犯民警執法權益的行為有錯誤認識,沒有考慮到打罵、推民警、踢警車、破壞民警執法裝備的行為,其實這些行為已經違法,構成嚴重犯罪,侵犯了以下5種民警執法權益
一、行為人妨礙公安民警執法,采取民警、民警、民警、民警、民警、民警、民警暴力、撕裂、傷害等暴力辦法的
2.為避免檢查和懲罰,機動車司機拖車、撞車和摩擦警察;
3.集會人群,在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現場發出噪音或者震驚;
4.故意破壞執法直接使用的裝備、設備和裝備的;
5、其他使用暴力、威脅方法阻礙、抗拒執行公務的。
相關法律法規
《人民警察法》第三十五條規定,公開侮辱人民警察執行職務,阻礙人民警察進行調查和取證,構成依法執行職務的障礙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,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,妨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,嚴重規定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的,可以拘留5天以上10天以下,處以500元以下罰款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,“以暴力、恐嚇方式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,處以徒刑、拘留、管制或罰款三年以下”。
“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,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。”
在這里,請注意其他有用心的人:對民警和輔助警察進行侮辱、誹謗、毆打,忽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秩序,會付出慘痛的代價。